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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
200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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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共六章七十一条,重点细化了上位法、突出了我省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特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全省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细化和强化了节能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设立;对节能监督体系的建立,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做出了规定;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农业、农村节能进行了专门规定。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组成人员认为,对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责任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各部门的职责要科学划分和界定。在节能中媒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媒体的监督是分不开的,《条例(草案)》在对媒体责任的规定中,应该明确媒体的监督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重点行业部门的节能规定应当进一步充实。在工业节能方面,应该规定重点行业节能要求;在建筑节能方面,增加在农村住房设计中加入节能要求或提供节能设计服务;在农业与农村节能方面,对新建住房应用节能技术应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应把生活节能纳入进去,如居民生活用电、热、气等的节约。《条例(草案)》对节能的奖励措施应具体点,如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与当年财政支出保持一致。(编辑:朱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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