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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
2009-06-17
  东北网讯 记者从22日召开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即日起全面推行,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领导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消除、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是事故等情况的,将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告诫。副省长孙永波到会讲话。

  据介绍,由省政府安委会、省道路交通安委会联合出台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在全国尚属首个,告诫对象共分对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三类。其中,对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有以下情况之一,予以告诫: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未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且定期组织考核的;未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对城市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未进行部署、督办、检查,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解决的问题未作决定的;禁止或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正常执法,未保障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环境的;本行政区一个年度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增长比例之高居全省前5名的;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告诫制度同时规定,对被告诫的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当年或第二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负领导责任者的晋升资格;对被告诫的运输经营单位,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交通、监察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整顿,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接受整顿或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由交通部门对其经营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告诫书的对象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对告诫的情况,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编辑:谢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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