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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规范药品生产和价格 药店售药不得超定价
2009-06-17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已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在销售时不能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结合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对药品定价(核价)审批原则、定价(核价)的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定价时,应向省物价局出具正式请示报告;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已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可在不超过政府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销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介绍,该《办法》在黑龙江省首次出台,对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药品定价、核价价格全部通过黑龙江省价格信息网和《黑龙江价格公报》公布。《办法》执行之前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该《办法》相抵触的,以该《办法》为准。(编辑:柳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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