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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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领导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消除、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的,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告诫,农垦、森工系统适用本告诫制度。本制度还将公安交管、财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全监理、教育行政、学校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不认真履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情况列入告诫范围。(编辑:吴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