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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黑龙江省军人将有“身份证” 试点工作正在进行
2009-06-17

东北网4月11日讯 为方便军人参加社会生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省公安厅户政部门决定为驻扎我省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居民身份证。目前,省军区政治部正在进行军人制发身份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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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因此,截至目前,驻扎在我省的军人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但由于工作单位、职务、军衔的变化,军人持用的部队身份证件需要经常更换。同时,军人使用部队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事务时受到不少限制、多有不便。而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性、惟一性、稳定性、强制性、通用性等特点,军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办理诸如储蓄、保险、购车、购房等涉及个人事务时将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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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公安厅户政部门负责人介绍,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军人的身份证与地方人员身份证完全一样,和军人证件也不冲突。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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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今年下半年,军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将在我省全面铺开,届时驻扎我省的军人和武警官兵都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编辑: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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