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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1日施行
2009-06-17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是“废除中医”浪潮后全国第一部重新制定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今后,坐堂行医禁令解除,“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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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共分8章55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许多新增条目较之1998年制定的原《条例》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有: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把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逐步增加,设立发展医药中医药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发掘和推广中医药诊疗技术,院内制剂得到重视;中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坐堂行医禁令解除,执业年龄不受限制;放宽乡村医生从业约束,“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有了法律依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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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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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曾于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本地区中医药事业的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占31.3%;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成了制约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腾飞的“瓶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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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08年,此《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同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编辑:鲍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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