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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推进摩托车带牌销售 试点成熟逐步推广
2009-08-08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段钦中通讯员郝晋薇)8月7日,记者从广西交警总队获悉,全区将推行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牌证业务,逐步实现摩托车带牌销售。

广西交警总队要求各市支队、县大队主动与本地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有验车和安装车牌等场地的摩托车销售企业联系,与其签订代办合同,在销售单位实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各市支队和县大队至少设置一个带牌销售单位,试点成熟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带牌销售单位经交警部门委托,方能开展带牌销售业务,销售场所应公示委托书、办理车管业务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据介绍,各带牌销售单位将选出一至两名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的代办员具体负责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员必须接受交警部门车管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由交警部门核发代办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各带牌销售单位销售的摩托车必须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具有有效整车合格证,车辆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无虚假伪造信息。交警部门会加强对带牌销售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不合格车辆办理牌证和销售人员额外收取费用等问题,带牌销售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代办牌证问题,立即取消其带牌销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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