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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规划不合格 房屋产权将不予登记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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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商报记者 安康 为您报道
从12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除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等,需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房产外,其他建设项目只需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即可。省政府公房产《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对我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规范。
今后我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基本附图、附件都需采用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建立管理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房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初审意见后向省级单位报批,省级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审核不同意的,应进行书房产说明。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复核申请。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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