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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例未登记发布车身喷涂广告罚款两万
1970-01-01
  近日,平潭县某房地产公司未经登记,就擅自在2辆自有看房直通车车身上喷涂广告。平潭县工商局当即予以拍照取证,并依据相关法规开出2万元“罚单”。这是7月1日《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正式实施以来,我市查处的首起违法发布车身广告案件。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在公交车、私家车、的士车、企事业单位用车等各类机动车车身表面喷涂、绘制、张贴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具有持久的传播效果和难以抗拒的视觉冲击力。今年7月1日,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悬挂福州牌号的机动车,必须依法经由指定的工商机关登记后才可发布车身广告,且内容、形式、规格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该《意见》颁布实施后,福州市工商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车身广告发布单位主动、及时地登记车身广告。目前,福州市工商系统共登记机动车车身广告3036辆。其中,私家车登记1968辆,货车登记659辆,普通客车登记113辆,公交车登记54辆,车牌广告登记46辆,其他车辆登记196辆。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邱岗 林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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