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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摩的时被撞受伤 一场车祸“撞”出6被告
1970-01-01
  长乐市民吴小姐去年遭遇一场车祸,但驾驶者又并非车辆所有者,各方均不愿赔偿吴小姐受伤的损失。吴小姐索性将车祸涉及的个人和部门总计6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赔28787.72元。近日,经长乐市法院审判,吴小姐顺利得到赔偿。   坐摩的被撞 要找谁赔偿?   2007年7月20日,吴小姐乘坐刘某(被告一)驾驶的摩的,途经长乐东关环岛路段时,与冯某(被告二)驾驶的一辆大型客车相撞。吴小姐头部受重伤,当场昏迷。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小姐无责任。   然而,该摩的原属陈某(被告三)所有,陈某于2005年将车卖给刘某,但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大型客车也并非驾驶者冯某所有。   各方均称自己责任不大,要求吴小姐去找其他人负责。在索赔过程中,吴小姐难以找到具体索赔对象。   今年4月,吴小姐向法院起诉,刘某、冯某、客车所有者长乐市公交公司(被告四)都成为被告。   审理中,吴小姐还申请追加摩的登记车主陈某、客车承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长乐公司(被告五)、摩的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长乐公司(被告六)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28787.72元,并承担连保险责任。   摩的司机 被判负主要责任   长乐市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定两肇事车辆构成共同侵权,长乐市公交公司作为客运车驾驶员冯某的雇主,应按冯某所负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额,摩的驾驶员刘某应按所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额,两被告承担连保险赔偿责任。   客运车驾驶员冯某作为雇员,仅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负实体责任。但冯某在本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   客运车承保人联保长乐公司应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摩的登记车主陈某因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营运中获利,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是乘坐摩的受伤,属“本车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对象,因此摩的承保人财保长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长乐法院最终判令刘某承担70%的赔偿,长乐市公交公司承担30%的赔偿,两者承担连带责任。长乐市公交公司应赔款项,由客运车承保人联保长乐公司直接赔付原告。   (福州晚报记者 冯桦 通讯员 林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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