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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抓奸后痛打第三者 并索要万元补偿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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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男子王某发现妻子与人偷情后异常愤怒,痛打第三者,并向其索要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2日,平潭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某是平潭县北厝镇的农民,婚后生有一儿一女。他长期在外务工挣钱,维持全家生计。
2007年初,王某得知有一男子经常出入他家,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2007年1月24日晚,他没有告知妻子,突然从外地回到租住在平潭城关的家中。
开门后,王某看到妻子与高某某光着身子躺在床上看电视。他异常愤怒,遂上前殴打妻子,后又将高打伤。王妻在被殴打后,带上儿子离开了。
见高某某手上鲜血直流,王某有些害怕,就将其送到卫生所包扎。随后,王某又将高带回住处,不让他离开。
高某某求情说不要让他老婆知道,并求他不要报警。王某遂提出拿2万元“私了”此事,经讨价还价,同意高某某赔偿1万元外加1部手机。
高某某于是打电话向其兄“求救”,并告知王某的银行卡号。26日上午,王某与高某某一同到银行,确认账户中收到1万元后,放走高某某。
案发后,王某退还高某某1万元钱及手机,并投案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某出具了两张收条,证明收到王某返还的勒索款及手机,并书面说明自身有过错,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勒索他人1万元钱及手机1部,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本案是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而引发的,被害人有违道德,损害了被告人夫妻家庭关系,应受遣责,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翁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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