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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装电话号码竟是“二手货” 用户状告电信公司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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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话号码申请了没多久,就常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这让家住台江区的张女士倍感纳闷。去电信公司查询后,张女士才知道这个号码曾经被人使用过。不堪骚扰的张女士于是将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日前,台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电信公司未告知用户号码使用情况,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原告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新号码竟是“二手货”
2007年9月,张女士向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申请办理住宅电话安装业务。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随即为张女士安装了住宅电话,并收取了装机材料费、手续费共58元。可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电话开通没多久,她就常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张女士到电信部门一查,才知道自己新申请的电话号码已经被人使用过。
经过多次与电信公司交涉未果,张女士以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侵害其知情权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在电视台、报刊上向其道歉,退还其固定电话装机材料费50元、手续费8元,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庭审焦点:电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成了庭审的焦点。
在庭审中,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称,电话号码为有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中规定,电话号码冻结时最短时限为90日。张女士的住宅电话号码是2007年6月14日注销的,2007年9月19日才启用,已经超过了90天冻结时限定。因此,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提出为张女士免费更换电话号码,张女士表示同意。 法院:虽不违约,但存在侵权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在为张女士提供电信服务时,未告知原告该号码被使用过,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台江区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在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相关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此号码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提出愿为原告更换电话号码,原告亦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予以照准。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李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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