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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应按规定公布
2009-11-11
  国务院法制办就相关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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