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客户授权,南京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擅自做主,将客户信用卡激活,导致持卡人杨先生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持卡人为“名誉”而战 tujian.org 近年来,各家银行纷纷采取措施推销各自的信用卡,抢占市场份额。本起纠纷正是由银行上门推销信用卡引发的。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上门为他人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在未将卡寄送申办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卡激活,致银行客户产生年费。由于申办人并不知情,致使客户拖欠年费发生,并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事后由于协商解决问题不成,受害用户以姓名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某银行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2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银行工作人员擅自激活客户信用卡,导致客户产生年费,并使客户因拖欠年费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主张获得相应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没收到卡却欠了使用年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杨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和许多年轻人一样,他身上拥有几张银行卡。2003年5月的一天,广发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杨先生的公司促销信用卡,本来不缺卡用的杨先生经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填写了申请表。对方表示,卡办好后即寄送到他的手中。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之后杨先生一直没收到银行为他办的那张信用卡。因为当时并不急于使用,他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8月的一天,杨先生为自己方便,决定到广发银行办一张信用卡,当他来到银行办卡时,却遭遇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他在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杨先生大吃一惊:“我从不欠银行一分钱,怎么会有不良记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查询杨先生发现,问题正是出在2005年5月那次办理的信用卡上。这张卡尽管他从未见过是啥模样,但银行工作人员却将其激活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既不将卡交给申办人又激活了客户的卡呢?有一种说法是竞争使然,因为只有将卡激活才能算入“业绩”。2004年起该信用卡产生40元年费,但银行采用“年费调整”的方式冲抵了这笔费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1月1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同年7月,杨先生被一棍子打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依据就是因他欠了广发银行的40元信用卡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你这银行也太牛了,自己胡搞居然还把我搞进‘黑名单’,天下岂有此理?!”满肚子怨气的杨先生不甘罢休。他一次次找银行交涉,但直到2007年11月31日,广发银行才告知他:“已修改人行征信系统,问题得以解决。”至此杨先生的“黑名单”才被抹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善后处理不满意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因为那个“黑名单”给杨先生带来了那么多麻烦和名誉伤害,杨先生自然要讨一个说法,但银行给出的答案却不能让他满意,双方的矛盾因此升级。 tujian.org 不久前,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广发银行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被告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导致原告2004年到2007年期间无法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并造成经济损失。”他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及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8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件审理中,被告广发银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辩称:被告接受原告的申请后,为原告办理了信用卡,虽然该信用卡发生的年费导致原告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是原告投诉后被告已经作出处理,目前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同时,2006年1月征信系统才开始正式启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原告在其他银行正常办理了信贷业务,被告的行为未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tujian.org 法院认定对原告构成侵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日前,鼓楼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tujian.org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获得准许后,被告应当将信用卡交付原告,并由原告本人办理激活手续,但是被告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并非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且被告激活信用卡的行为也未造成原告隐私被公开的不良后果,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tujian.org 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个人信用产生不良记录,该记录通过征信网络系统被第三人知晓,对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征信网络系统目前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故认定原告所受到的名誉影响范围较小。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未能举证其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所支付的费用,故其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负担和伤害,被告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已于2007年11月采取措施消除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实际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消除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通讯员 李自庆 陈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责任尚未分清就将因欠40元年费的客户打入征信系统的“黑名单”,这种做法显然有问题。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现实中,我们许多人手里都有一些因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各种公关手段办理的各类银行卡。有的卡甚至没有经过客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就由客户所在单位财务或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代办了——几年前,银行在推广使用银行卡时,操作曾很不规范,假设这些卡也遭遇了杨先生的境况,只怕会有更多的人已经进入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只是不知详细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业绩”擅自激活客户的银行卡,是非不言自明,但银行不分青红皂白,将“不知详细”的欠费者一律打入自己建立起来的征信系统“黑名单”,这种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因为依照银行现成的客户资料,只要与持卡人作一沟通或进行告知,本可以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银行没有这样做,可见其在处理与客户纠纷中是怎样一种态度。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激活”也罢,“激死”也罢,这都是银行自己管理上出现的漏洞造成的。这类漏洞不修补,必定纠纷不断。赔偿事小,失信事大。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编者 tujian.org tujian.org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会有不良记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查询杨先生发现,问题正是出在2005年5月那次办理的信用卡上。这张卡尽管他从未见过是啥模样,但银行工作人员却将其激活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既不将卡交给申办人又激活了客户的卡呢?有一种说法是竞争使然,因为只有将卡激活才能算入“业绩”。2004年起该信用卡产生40元年费,但银行采用“年费调整”的方式冲抵了这笔费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1月1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同年7月,杨先生被一棍子打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依据就是因他欠了广发银行的40元信用卡年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你这银行也太牛了,自己胡搞居然还把我搞进‘黑名单’,天下岂有此理?!”满肚子怨气的杨先生不甘罢休。他一次次找银行交涉,但直到2007年11月31日,广发银行才告知他:“已修改人行征信系统,问题得以解决。”至此杨先生的“黑名单”才被抹去。 tujian.org 对善后处理不满意 tujian.org 因为那个“黑名单”给杨先生带来了那么多麻烦和名誉伤害,杨先生自然要讨一个说法,但银行给出的答案却不能让他满意,双方的矛盾因此升级。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不久前,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广发银行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被告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导致原告2004年到2007年期间无法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并造成经济损失。”他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及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86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件审理中,被告广发银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辩称:被告接受原告的申请后,为原告办理了信用卡,虽然该信用卡发生的年费导致原告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是原告投诉后被告已经作出处理,目前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同时,2006年1月征信系统才开始正式启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原告在其他银行正常办理了信贷业务,被告的行为未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tujian.org 法院认定对原告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日前,鼓楼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获得准许后,被告应当将信用卡交付原告,并由原告本人办理激活手续,但是被告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并非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且被告激活信用卡的行为也未造成原告隐私被公开的不良后果,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个人信用产生不良记录,该记录通过征信网络系统被第三人知晓,对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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