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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摔倒死亡 酒友被判赔
2009-05-15

当下,在不少地方“酒风”很盛,三五个人一起邀约到餐馆里喝酒的现象很常见。但是,如果有人因为喝酒死亡后一起喝酒的人和出售酒的餐馆要负责任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发人命、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民事纠纷案,法院判决酒友及餐馆老板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几天前,死者家属从法院领到了全部13万元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喝酒喝出祸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受害人杜平住在郑州市二七区。2005年9月2日上午,杜平到郑州市二七区贾寨村收废品,途经村民贾允家门口时,被贾允叫进家中帮忙拆猪圈。贾允承诺,拆完后把家里的钢管、塑料等废品卖给杜平,杜平同意。当时,帮贾允家拆除猪圈的还有他的亲戚贾蓓。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人干活至中午一点多钟,贾允请贾蓓和杜平到常松经营的饭店吃饭。席间,3人喝了3瓶白酒,一直到下午3时许。杜平走出饭店时,因酒喝多了不小心从门口半米高的台阶上摔下,头部受伤,躺倒在该饭店门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常松怕影响自己的生意,就和贾蓓一起将杜平拖到马路对面的台上,既未采取救助措施,也未通知其家人。第二天早上,有人发现马路上的杜平生命垂危,贾允、贾蓓这才将杜平送至一诊所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10”报警。后杜平又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于9月7日11时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杜平的家属胡女士认为,杜平是为贾某干活期间死亡的,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贾蓓及常松非但未尽及时救助义务,反而将杜平拖到马路对面丢弃,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而死亡,贾蓓和常松应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先后找到常松及贾允、贾蓓,要求赔偿,但均遭到拒绝。协商不成,胡女士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判酒友、餐馆老板赔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饭店老板常松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杜平和贾允、贾蓓3人结伴在常松经营的饭店就餐、饮酒,杜平在酒后出饭店时,从门口的台阶上摔下至颅脑损伤,三被告都看到了受害人在饭店门口的地上躺着,但贾允视而不见,径直回家。常松作为饭店的经营者不对杜平进行救助,反而伙同贾蓓将他拖到马路对面不管,导致其死亡,3人的行为与杜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杜平的受伤及死亡后造成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即各项损失的50%,其中贾允负担20%,贾蓓负担15%,常松负担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杜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没有适当控制而是过量饮酒,在走出饭店时未注意门口的台阶,导致摔伤,其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4种情形酒友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因饮酒过量闹出人命,死者家属追究劝酒者或共饮者侵权损害赔偿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劝酒者、共饮者对亡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河南省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祖勤认为,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从事某些特定工作。同样,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如果共饮者明知或应知劝酒对共饮者存在即时危险性(指一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作、明知对方是司机,且饭后又必须驾车等),仍劝其共饮,就超出了善意的界线,具备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共饮者预设圈套恶意或者强行灌醉他人,则构成以劝酒为方式恶意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即时危险性包括:共饮者有不宜饮酒的疾患;共饮者正从事或马上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如高空作业、驾驶机动车;共饮者已出现身体疼痛、行为失控迹象等。如果共饮者不知道具备上述即时危险性,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专业人士提醒,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有可能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强迫性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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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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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酒后死在街头”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4.酒后驾车未劝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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