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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5)小心车贷“套住”你
2009-05-15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千余起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很多作为贷款人的个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时都连连含冤,认为与自己没关系,但最终仍有许多认为自己冤枉的人被判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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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提醒我们,在面对车贷时,必须“多个心眼”,要不很容易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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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代人买车,却需自掏腰包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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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张先生自己并没有买车的想法,但他的一个朋友李先生想购买一辆丰田轿车,但由于其是外地人,无法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就请求有北京市户口的张先生替他申请贷款。2002年12月,张先生碍于面子就去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将相关手续及还款存折一并交给了李先生,并将以此笔贷款购买的汽车交给了李先生,还办理了车子的变更登记。李先生承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2月,银行多次未收到还款,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张先生对此深感委屈,认为银行的借款合同虽然是自己签订的,但车是代别人买的,不在自己名下,李先生才是车辆的实际购买人,责任应当由李先生自己承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他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张先生是缔约人,所购车辆虽然没有落在张先生名下,法院仍然认为张先生关于车辆是替他人购买的辩称不予采信,张先生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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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中介截流月供,主张贷款已付难获承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5月,李小姐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并和担保公司约定,李小姐只需将还款的钱直接交至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转交银行。在获得贷款后,李小姐用该笔贷款买了车,并按照其与担保公司的约定,按时将月供交给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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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李小姐收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知担保公司私自扣留了她的还款,并最终携款潜逃。银行因为没有拿到还款而将李小姐诉至法院。李小姐认为,她已经把钱给了担保公司,银行不应该就其已经交纳的部分再向其主张,而应该向担保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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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双方为李小姐和银行,虽然李小姐是因为担保公司的原因而不能向银行按时还款,其主张已经还款的辩称难以获得法院的承认,其仍构成违约,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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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经销商谎称贷款未批,签字的合同仍被认定有效 tujian.org

王先生在途经一家商场时,有一汽车经销公司的业务员上前介绍有关贷款汽车的业务情况,在王先生有意向贷款买车之后,业务员告诉他,由于现在银行对贷款买车的审核比较严格,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同时向四个银行都提交贷款申请,然后再看哪个银行能够办下来。于是,王先生在四份空白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合同书上签字了。十天以后,业务员给王先生打电话,说所有银行的审核都没有通过,因此贷款都没有办下来。王先生也就不再惦记着这事了,直到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被银行追讨贷款,王先生才知道,汽车经销公司不仅以他的名义从四家银行都贷到了款,而且将贷来的款项都存入了自己的账户中。王先生认为,虽然合同是自己签的,但是贷款从未进入自己的账户,且银行也没有告知自己贷款已经办妥,所以银行应该向汽车经销商要钱,而不是向自己要钱。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先生在合同上签字,这样一份合同应当看成是王先生的要约,只要银行也在其上签字盖章,就表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且生效,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王先生就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义务。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官提示:

tujian.org

在汽车贷款过程中,个人消费者之所以多次被骗,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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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识缺失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很多消费者在被起诉后深感委屈,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在作怪。他们仍然沿用着熟人社会的那一套谁受益谁负责的观念。如替人买车,认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殊不知,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享有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个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银行已经按照合同发放了贷款,签订合同的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否则构成违约,银行就有权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再如,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一份只有签字的空白合同,意味着签字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可以看成是一份要约,只要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具有约束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信用社会,强调经济秩序,但正是因为有不诚信不守秩序的情况存在,所以在交易时应当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并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不能轻易地相信他人的话。如上述李小姐的情况,她应该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至少应该考虑一下,如果中介不将钱交给银行,其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而是否存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以及有无措施加以防范或者救济,在没有考虑清楚上述问题之前,不应当轻易相信他人或者为了方便起见就将钱款交由第三方转交。另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很多情况下,你把身份证交给别人,就意味着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我们经常是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帮他人办理存取款事宜。所以,大家在将身份证交给他人时必须谨慎,以免引来不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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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提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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