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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讨工钱无需“浪费”时间在包工头身上
2009-05-14

前不久,我们在北京的一个工地干活,活干到一半,包工头因为没有相关资质干不下去跑了,我们的工钱到现在也拿不到。我们还回老家找了包工头好多次,可就是找不到人。请问,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要回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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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勇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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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一种误区,即工人跟谁干活,就只能跟谁领取工资。一旦包工头跑了,工人们就讨薪无门。事实上,劳动者不需要与包工头多做纠缠,发生此类争议时可直接找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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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是用人单位。而且,在建设领域,法律还特别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如《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建筑公司与转包方负连带责任。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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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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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由于你们是在北京的建筑工地干活,因此也应适用北京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此,我们也想提醒建筑公司注意,千万不能心存侥幸,认为把工钱给了“包工头”就没有责任了,实践中,就有建筑公司虽然与包工头结清账款但依旧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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