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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院15条“军规”规范领导行为 |
2009-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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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8小时外监督、加大违法违纪查核力度……5月8日,浙江省检察院公布的15条《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成了该省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们监督管理的严厉“军规”。
《意见》将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列为第一条,提出各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同样,加大干部协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加大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等各条意见中,除了宏观要求外,都有具体化的硬性规定。对领导干部用人权和用钱权的监督管理,是《意见》的重点内容,规定各级检察院要逐步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检察长的届中、届末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意见》首次明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8小时外表现情况的监督,指出要建立健全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报告制度,各级检察长因公因私需离开本省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报告;班子其他成员因公因私需离开本省的,应当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意见》还规定每年12月底前,下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向上级院全面报告个人思想、工作、落实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要求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核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高检院“十个严禁”和违规驾驶公车等问题,坚决杜绝和减少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记者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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