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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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粤招办就高考录取数据错致歉 tujian.org 《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免职等5种
根据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被问责干部不服可申诉
根据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此外,问责结果一般将向社会公布。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该规定的出台使整个问责制度更加完整,此前行政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而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问责时却被排斥在外,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
对于此次出台的规定列出的问责的七种情形,汪玉凯认为,在一些重点领域进行问责,比如决策失误、用人腐败、重大事件处置失误等,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借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一体化,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的责任的方式,提振公众信心。 [1] [2] [3] [4] [5]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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