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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陈仓:检察建议为车祸中身亡的无名氏维权
2009-06-26
  人民网西安6月25日电 (杨彦张允辉刘培莹)近日,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及时发送检察建议,使一起无原告维权的流浪人员被害案得到妥善处理。

  2008年6月13日3时许,家住陈仓区虢镇镇水莲寨村4组的杨某某驾驶一辆江淮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从陈仓区去西安送啤酒途中,由西向东行至西宝中线110公里 640米处时,与一名由东向西行走的身份不明的中年男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中午12时40分到陈仓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杨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者,驾车逃逸肇事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案中,在车祸中身亡的被害人为一名无名氏。很显然,其亲属无从联系。但无名氏的民事赔偿权利也应当得到维护。为了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公诉科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的规定,向陈仓区民政局即时发送了检察建议,督促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陈仓区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以原告身份代被害无名氏聘请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并依法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的雇主董某某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开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79855.50元。目前此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为无名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例案件。该案的赔偿款将由陈仓区民政局专户保管,待被害人亲属查清以后予以返还。如无法查清,将作为其他流浪人员的专项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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