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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要办理许可 |
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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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并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通知》还要求,对按规定要求完成拆迁的,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许可后监督,填写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许可后监督审验表,督促、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履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法定责任。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对违反拆迁法律规章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载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通知》有效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记者许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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