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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首次审议 拟建外交衔级制度
2009-06-23
中新网6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十二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首次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拟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介绍说,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程序。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长授予。 他表示,目前,中国派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单位有三十二家,今后还有可能继续增加派出部门。驻外外交人员来自多个部门,增加了驻外外交机构管理的难度。为了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合力,树立馆长的领导权威,同时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也作了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王光亚表示,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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