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等事项,将由省厅直接受理,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初审。
通知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规定,依法直接向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等事项,将直接受理,不再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照申请人的请求,对申请材料的编制进行指导,提前出具矿权设置情况核实意见书。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土资源厅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并定期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公告。省厅在颁发采矿许可证15日内,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提出,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停止受理,依法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矿权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00年9月27日省厅下发的冀国土资矿字[2000]70号文“关于严格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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