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金比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违者将依法追缴挪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各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