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透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5年起,广州市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征收方法,而广州市地税局原来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据称,此举标志着广州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更加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开发房地产纳税人, 按规定处罚更加严厉。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包括普通 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楼和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他房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定率预征比例分为三档,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他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财务账册上不能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税局还规定,在广州市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为一个季度。当出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时,在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就上季度内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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