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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09-05-25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副主任张恩祥就贯彻实施条例讲话。

  作为解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对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土地经营权证书的颁发确认,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管理,承包地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方式,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其他土地承包的方式、时限、主体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公益性、生产性占地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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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恩祥指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作为条例执法主体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之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正确适应法律,依法行政;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条例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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