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废止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另有《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5件部规范性文件被停止执行。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有3件部门规章和15件规范性文件分别被废止和停止执行。被废止或停止执行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相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有的是体制已经发生变化,有的是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还有的是相关内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取消。
这3件部门规章包括:《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
这15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地发[1989]34号)、《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发[1991]60号)、《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发[1997]97号)、《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4号)、《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52号)、《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8号)、《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63号)、《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98号)、《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69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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