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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2005年起,新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从事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4月28日,新疆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姚和江在自治区经济信息发布会上说。
据了解,个体私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和开发要求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个体私营经济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姚和江说,2005年,新疆还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继续支持和帮助具有竞争能力的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的发展。
另据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杨伊波透露,从2005年起,新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并投资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杨伊波说,新疆将大力支持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项目的建设。在支持自治区重点领域建设的同时,对参与优势资源开发的投资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民营重大项目也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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