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情形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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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