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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土地三年限与闲置两年收回并不矛盾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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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对江苏省物价局平抑房价五项举措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那么,这些举措具体何时实施?市场评估“三年限”具体如何操作?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及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物价局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到昨日为止尚未接到省物价局相关文件,对即将采取的规范房价的五项措施也是从媒体报道中获悉的。不过,其中部分举措如加强社会成本监督、打击价格欺诈等工作一直在做,待接到省局文件后,将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落实。江苏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昨日也表示,文件很快将发到全省各市。至于文件的具体实施时间,虽然落款是5月8日,但各地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还要依各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省物价局的文件中,对土地价格的评估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即“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三年以上的土地可以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的市场评估价格计入房价。”这项举措被看作是此次出台的五项平抑房价措施中最具“杀伤力”的一项。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江苏省及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地闲置两年必须依法收回,重新挂牌,为何物价部门仍作出了“三年”的规定呢?江苏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解释,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闲置两年”,是指在两年内对已经取得的土地不进行利用开发,而一个项目从立项、开发到竣工,需要一个过程,有时远不止两年时间。所以,物价部门规定的“三年”其实包括了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工程竣工的整个时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其次,对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分批开发,在评估作价时也将分批分期进行。即第一期开发的土地按照第一期的时间评估作价,第二期、第三期……分别按照各自的时间评估作价。为防止因此带来的“分期开发、分批涨价”现象,这次还一并规定,“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审核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保持宗地评估价格与周边地价的基本衔接,防止因土地实行评估而推动同地段房价上涨”。省物价局表示届时还会再通过各市作出详细规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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