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有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或者县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证书和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同时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进行土地登记: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四类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