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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将加大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力度
2009-05-25
太原市将加大分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力度,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单位或个人,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租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国家和山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太原市自1996年起征收国有土地分年度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金融、保险、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无论出租或自营,必须缴纳此项费用。该费用征收后直接缴入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等各项公共事业。但一些单位以不认可该收费项目或没钱交等各种理由拒绝缴纳,还有单位只缴纳应缴款额的一小部分,甚至有单位直接让保安将执法人员挡在门外。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土收益流失,太原市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区范围内分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今后,使用费的征收将按城区划分范围,由六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收范围为六城区行政辖区内,依法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将国有土地出租或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在国有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性行业的。租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追缴或处罚。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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