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权受侵害问题,不久将会得到有效解决。5月30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
针对不少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合法权益,农村妇女承包权受侵犯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哪几类人有权承包土地?《规定(草案)》明确规定6类人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农村土地: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二是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三是原户口在本村的刑满释放回本村恢复户口的人员;四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五是本村村民依法领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六是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且履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义务的人员。完善承包合同规范
对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规定(草案)》规定,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家庭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未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未颁发相应权属证书的,应当补签或者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同时,针对承包方分户或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如何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明确分割后的承包期限,在《规定(草案)》中也加以明确。另外还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案,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健全征地补偿知情权机制
《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征用已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有权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参加听证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应当占听证代表的半数以上。
在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通知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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