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从即日起,云南省新出台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农村移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按不低于该耕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补偿安置费等,以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移民
农业生产安置为主
该《办法》规定,农村移民安置应当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以其他产业安置为辅,严格控制后靠安置。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此外,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计项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土地补偿
按年产值16倍算
农村移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按不低于该耕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补偿安置费;移民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每减少1分耕地,补偿安置费在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16倍的基础上增加2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农村移民安置中已单独计列了水利工程补助投资的,应将水利补助投资折算到土地补偿安置费中,补偿安置费仍不能平衡移民安置水利投资的,应适当增加移民安置水利补助费。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安置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对国家立项(备案)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预可研、可研规划设计报告要征求县级以上政府的意见后方可报审;对省级立项(备案)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预可研、可研规划报告由项目法人及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征求县级以上政府意见后,送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续,项目法人不得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可研规划设计报告经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后,3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实物指标进行复核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自行安置
补偿所得发给本人
对规划安置的移民,属于外迁安置的,原则上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由移民按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原则建盖住宅。统建的,依据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分配住房,生产用地统一配置;自建的,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存入户主专户,用于住宅建设,生产用地统一配置。属于就地安置的,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存入移民户主专户,专项用于移民按规划要求自建住宅,生产用地实行统一配置,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计实行统一建设;对自行安置的移民,将被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计入个人财产,补偿所得发给本人。
后期扶持
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和生活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经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项目法人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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