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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保商品房不是空中楼阁 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启动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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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今后我省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将实行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制度。这使得购房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大大简化,并同时拥有了地产和房产。 按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凭土地分割证明,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之日的30天内,到土地登记部门领取土地证书。这一规定不仅大大方便了购房人的土地登记,而且让购房人在拥有房产的同时拥有了地产,从根本上限制了开发商在土地上捣鬼的不法行为。 据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实行土地、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当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后,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否则其土地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不能转让。土地买卖双方私下成交,不能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未经登记的土地不能进行抵押;未经登记的土地,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非法侵害时,因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交土地证书,法律无法保障其权益;当权利人将自己的土地进行抵押,未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一旦债权人需要处分抵押物时,由于未经他项权利登记,其优先受偿权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各类登记的办理时间为:初始土地登记60日,变更土地登记30日,土地他项权利登记15日。查证土地证书的真实性,需拿土地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查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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