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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土地承包法新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权听证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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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承包期内,
承包方不会因家庭成员的变化而被收回其承包地;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这是17日下午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该办法确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升学、服兵役或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对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该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而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范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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