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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2009-05-25
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依法监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据了解, 超容积率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法定程序批准提高原容积率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行为。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遵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如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补办规划手续。

根据规定, 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处理或未补交地价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超容积率地价款的,其用地行为按违法用地论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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