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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为何关关失守
2009-07-28

彭万全

  5月底,国家工商总局曝光了十大违法违规广告。在笔者的印象中,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每年都要数次曝光违法违规医药广告,每次曝光后还会附上一句“将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市场查处管理力度”之类的话。但是不幸的是连年曝光,连年查处,违法违规医药广告不但没有减少,相反有越来越泛滥成灾之势。这是为何?

  笔者以为,首要的一点就是处罚太轻。虽然依照《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由于广告影响有延续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影响消费者,虚假广告带来的利润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区区5倍罚款根本不足以震慑违规者。何况,一些制药企业往往与媒体串通一气,将原本几万元的广告费分开多张发票,一旦被查处,拿出一张几千元的发票就可应付。这样,即使按广告费的1倍对制药企业进行处罚,顶多也只是一两万元。

  再就是监管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药监、工商、有关媒体,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一把关,违法违规医药广告就不可能出笼。只可惜,这么多关口却关关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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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体制不顺、信息不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按分工,药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工商部门是事后监管。由于管理和查处脱节,工作上相互衔接和配合不够,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加之各个地方药监与药监、工商与工商以及工商与药监之间信息不互通,导致同一个广告这边被鉴定为违法违规广告,那边却还在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宣传。

  笔者建议,尽快修订《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媒体的相应处罚条款。另外,应尽快改变现行的不甚严密的药品广告监管体系,仿效国外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由一个部门掌握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监督处罚权,努力避免“都在管”又“都不管”的现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出笼,不仅要严厉查处广告商,也要追究药监、工商、媒体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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