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吴兴田
■案例简介
医院处理死婴引发纠纷
案例一:2005年3月,产妇焦某在某医院接受了剖宫产手术。因术前胎儿在宫内已经死亡,医院便将手术取出的一8斤重的死婴,在未经产妇的同意下,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掉了。事后,产妇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擅自处理死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经产妇同意,自行将死婴进行了处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法律判决。
案例二: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某市医院分娩一重度窒息的男婴,经医生奋力抢救无效,婴儿死亡。产妇及家属对医院的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该医疗争议经过医院内部讨论,也认为医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医患双方经协商后,最终达成医院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的协议。事后,患方提出自己处理死婴的要求,但医院已经将死婴按医疗废物,集中进行了焚烧处理。尽管处理前医院已向产妇进行过口头告知,但未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这一举动引起患方不满。接下来,医患双方针对死婴处理问题再次协商,医院又补偿患方死婴处置费8000元才了结了纠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举案说法
死胎和死婴的处理应不同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设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院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成为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在探讨妥善处置办法之前,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有一个说法。
在临床上,死胎、死婴和死产是三个意思相近而又有区别的医学用语。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死产是产妇进入产程到胎儿娩出的阶段,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的死亡,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死胎和死婴的共同之处是胎儿在娩出前死在腹中。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的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临床上对于死胎、死婴的处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统一规定,有些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了相关的办法。如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导致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不足的。死胎、死婴属于孕产妇身体的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的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的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的法律属性方面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以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的伦理角度讲,这种做法似乎不尽如人意,希望有关部门能明确作出法律界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死婴而言,因从法律概念上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处理时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传播,医院应充分进行告知,尽可能地说服患方,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取何种办法处理死胎或死婴,之前都要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让患方充分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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