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此意见,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跨统筹地区在我省范围内或跨省流动的,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有新单位的,都可实现医保关系的接续了。
医保的转移接续和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指导意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方面,《指导意见》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参加居民医保
《指导意见》规定,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特困职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接续参保年限。对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关闭停产和其他无法生存的企业,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将所属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将实行统筹制
依据《指导意见》,我省还将在全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拨付给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具体拨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一般应在25%-40%之间,主要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慢性病等费用。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与此同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作者:记者邓书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