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乐民)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据悉,各地药监部门将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