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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接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2009-07-28

  (记者陈飞)卫生部近日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今后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此前产品生产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全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食品企业的相关监管职责由卫生部门接手。

  《办法》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已经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据了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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