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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规范控制医疗机构超规模建设
2009-07-28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近年来,随着海南省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卫生事业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不断得到改善。但是,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多,海南省有些医疗机构出现了盲目扩大建设规模的苗头。省卫生厅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南北部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床位数不得超过1000张,东西中部区域性医疗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0张。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总体规划实施,使医疗机构的建设达到规模合理、布局和流程科学、环境优美,杜绝基础设施建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通知明确,南北部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床位数不得超过1000张,东西中部区域性医疗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0张。县级人民医院,原则上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80万人及以上可设置500张,百万以上人口,病床使用率连续3年达到80%以上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县级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的床位原则上按每千人0.22—0.27床规划建设;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宜设置0.6—1.2张,人口数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作者: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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