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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新规定 见义勇为者受伤治疗费全报销
2009-07-28

  东方早报记者鲁勋

  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该市参保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医保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根据该意见,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

  经劳动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者,只要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这也就意味着,在宁务工的外来人员,只要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见义勇为受伤治疗也可全额报销。

  该意见明确提出,为争取抢救时间,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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