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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拟分七大区域设置国家治疗中心
2009-07-28
  北京日报讯(记者方芳)卫生部计划在全国划分七大区域,每个区域设置1至3个国家综合性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至3个国家专科性医疗中心。15日,卫生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在七大区域设立国家治疗中心,为患者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京、津、冀、鲁、晋和内蒙古中部地区处同一医疗区域。

  据了解,区域医疗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四个级别。其中国家医疗中心是为多个省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

  此外,省级医疗中心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较大规模的城市,每个省可设置1到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设置1到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地市可设置1至2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可设置包括儿科、妇产科、传染病、口腔等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专业1至2个。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综合性医疗中心,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根据服务区域内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谱等发展变化情况,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将每5到10年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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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疗中心将在全国七大区域进行布局,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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