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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
2009-07-28
(记者高列通讯员马毅中)日前,青海省卫生厅下发《青海省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据了解,该《规范》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直报用户管理、传染病信息报告、资料保存、评价指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该省卫生厅指出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各医疗机构的门诊科室、住院部、化验室必须对所有病人就诊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所有就诊的传染病病例的网络报告工作并进行相应的业务管理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传染病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该省卫生厅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卡审核、账户安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病种、报告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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