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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2009年6月23日刊登了一篇《事故等级认定应剔除间接损害后果》的文章,反映出业内人士对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事故等级认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一问题究竟怎样解决为好,希望大家各抒己见。——编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目前实施的医疗事故等级认定的标准仍有必要进行细化,做到进一步完善,使医疗事故等级认定更加公平和合理。
首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所划分的医疗事故等级虽然很细致,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因为,仅靠分级标准中的规定内容,是不能将复杂、多变的医疗事故案例全部囊括其中的,有必要结合临床的实际,尽可能地完善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当然,完成此项工作并非易事,要靠大家的努力,通过具体实践解决一些不断出现的新课题。
其次,应尽快对鉴定时机做补充规定,这样会有利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认为,认定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是直接的后果还是并发症,或是因患者自身体质因素引发的,应当由医学鉴定专家作出专业的判定。毕竟,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律法规是难以事先规定标准的。
(作者单位:辽宁抚顺市传染病医院 李大策)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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