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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对口支援有章可循
2009-07-28
  (记者曹政)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将有望成为一项制度安排,实现可持续发展。记者7月13日从卫生部获悉,《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运行的各项规定均以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据了解,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开展5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已向该项目投入6.84亿元。

  管理办法要求,对口支援项目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机构等级、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应服从安排。支援、受援双方应签订对口支援的书面协议,明确支援目标、任务、内容、方式及双方的责任、权利等有关内容。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协议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明确,每批支援医生轮换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在支援期间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共同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专项资金主要补助支援单位,用于补贴医生的交通、伙食,为受援卫生院配备生活设施,解决对口支援期间医生的生活需要等。支援单位负责发放支援医生的工资,确保其支援期间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职称等不低于支援前。支援医生不得收取受援卫生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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