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掌生吴巍
今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针对我国长期以来护理人员短缺的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护士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28条又指出,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机构将依法给予处分。
众所周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是床位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1:0.4,也就是每100张床位至少应配备40名护士。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首先是床位数量的确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的床位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最常见的情况是许多医院存在实际开放床位和额定床位两个完全不一致的床位数量,而且有的医院二者之间相差悬殊。比如等级医院的评定,为了达到某一个等级,需要达到一定的床位数量,这样的情形下,额定床位数超过实际开放的床位数。也有相反的情况,为了少缴纳一些与床位数相关的费用(像固体废物处置费)、减少人员配置,额定床位数少于实际开放床位数。还有一种情况,即使额定床位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数相同,但医院还存在严重的加床现象。其次是护士的工作岗位问题。护士工作脏、累、苦、待遇低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此的工作环境导致护理人员的大量流失,许多有门路的护士或是调离医院,或是调离岗位。像一些大医院,数以百计的护士或者因为关系、或者由于年龄、或者出于身体状况纷纷改行,离开了护理岗位。但不管他们如今从事哪一行,只要人在医院,最终医院在计算护士与床位的比例时,仍将他们算在其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了真正落实《护士条例》,减轻护士的负担,以笔者之见,对护士的配备标准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化。一是确定合理的床位数。如果实行一刀切以额定床位数配备护士数量,可能造成人员的浪费或者导致人员配备不足。同样,如果实行一刀切以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护士数量,也可能因为严重的加床现象而造成事实上护士配备不足。因此,应以前1~3个年度里全院床位使用的情况作为确立床位数的标准,而且应该存在一个动态的床位数。二是确定纳入计算比例的护士岗位。不能把凡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统统纳入计算比例中,只有那些从事直接接触患者的岗位上的护士才划入0.4的比例之中。也可以根据临床科室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护理人员比例。如ICU的护士人数与床位比例应达到2.5~3:1、外科系统的护士人数与床位比例应达到0.5:1、内科系统的护士人数与床位比例应达到0.45:1……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护理队伍、提高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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