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为规范乡镇卫生院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省卫生厅日前下发了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床位按每千人口0.6张设置(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乡镇卫生院要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应独立,设在院区边缘,并有单独出入口。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相邻。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手术室、产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布置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床位在20张以上的卫生院,应设独立的住院部。病房床位设置,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一般不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单床间,位置靠近护士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以精简高效、满足需要为原则。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备专职防保人员3—4名。有一定数量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执业医师。有专(兼)职会计和财务人员,有专(兼)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
标准还分别对乡镇卫生院的面积、科室设置、器械配备作出了具体要求。 作者:记者王丽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